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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許天順訴訟代理人 陳柏豪律師被 告 洪復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等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共同擔保之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下同) 2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而前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設定之系爭不動產總價額合計00000000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000萬元,而請求塗銷抵押權之部分,與確認抵押權不存在部份具有相同之經濟上目的,不另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公告現││編號├───┬────┬───┬────┼────┤值(元/││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平方公││ │ │ │ │ │ │尺) │├──┼───┼────┼───┼────┼────┼───┤│ 1 │金門縣○○○鎮 ○○○段│383 │561.33 │15700 │├──┤ │ │ ├────┼────┤ ││ 2 │ │ │ │383-1 │587.29 │ │├──┤ │ │ ├────┼────┤ ││ 3 │ │ │ │383-2 │234.62 │ │├──┤ │ │ ├────┼────┤ ││ 4 │ │ │ │383-3 │24.78 │ │├──┤ │ │ ├────┼────┤ ││ 5 │ │ │ │383-4 │127.45 │ │├──┴───┴────┴───┴────┴────┴───┤│總額:00000000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計算式:( 561.33 ││+587.29+234.62+24.78+127.45)x15700=00000000} ││ ││ ││ │└─────────────────────────────┘

裁判日期:2021-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