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謝寀籈
王宥婷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楊家宏(原名楊謹菖)、楊瑞珍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2,663元【計算式:(金門縣○○鎮○○○段○○○○號土地110年1月公告現值73,500元/平方公尺×面積72.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1,062,6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