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3號原 告 周永祥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孝侯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萬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鴻源附表:
編號 土 地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71 1500元 全部 25萬6500元 2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50 1500元 全部 7萬5000元 3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599 1500元 全部 239萬8500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27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