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號原 告 何應權被 告 林黎娜訴訟代理人 王博玄原告提起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聲明請求判處被告所持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本票債權不存在,於民國110年6月13日另為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所持原告簽發本票債權215萬元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依原告主張請求之訴訟標的核定為2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扣除110年4月20日繳納2萬800元,尚應繳納1,4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