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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何應權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黎娜訴訟代理人 王博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2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110年7月23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17,7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裁判日期:2021-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