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家錦
林家鍾林家鏞林佳音林佳麗林佳芬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被 告 王世勲(即王世堂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廖晟宇律師
官朝永律師被 告 王伸州(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楊淑賢(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翎如(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翎容(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譽靜(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麗輝(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珠(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英(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貞(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卿(即王世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王世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世勲」;另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關於被告「王世勳」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世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