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王世勲(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伸州(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楊淑賢(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翎如(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翎容(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譽靜(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麗輝(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珠(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英(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貞(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卿(即王世堂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 告 林家錦
林家鍾林家鏞林佳音林佳麗林佳芬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典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4月2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8,738,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2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