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4號原 告 林家錦

林家鍾林家鏞林佳音林佳麗林佳芬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被 告 王世勲(即王世堂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廖晟宇律師

官朝永律師被 告 王伸州(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楊淑賢(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翎如(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翎容(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譽靜(即王文益之繼承人)

王麗輝(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珠(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英(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貞(即王世堂之繼承人)

王麗卿(即王世堂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一編號2關於「王申州」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伸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裁判案由:塗銷典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