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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4號聲 請 人 唐玉榮相 對 人即受監護人 林成樑

林成國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林成樑、林成國繼承自被繼承人林天賞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人林成樑、林成國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林成樑、林成國之父親林天賞於民國111年4月10日死亡,並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且林天賞之全體繼承人已就上開遺產之分割達成協議,協議結果相對人每人取得約價值新臺幣(下同)5,308,986元,已逾相對人各人應繼分1/4之4,799,340元。茲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有為相對人處分其繼承之財產並辦理分割登記之必要,乃依法聲請准予代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之行為,或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7號裁定、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為憑,復經本院調閱111年度監宣字第7號卷宗核對無訛。本院審酌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協議分割渠等與其他繼承人公同共有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協議分割結果,依財政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計算,相對人每人分得5,308,986元【(6,723,700+3,863,148+468+13,506+16,938+212)÷2=5,308,986】,已逾相對人各人之應繼分1/4即4,799,340元【(6,723,700+4,403,587+3,505,102+3,863,148+336,300+334,400+468+13,506+16,938+212)÷4=4,799,340】,足認聲請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其所有如附件所示之遺產,應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所為。從而,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之上開不動產處分行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末為保障受監護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上開不動產處分後30日內,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及變動後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日期: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