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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司財管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聲 請 人 楊璧睿相 對 人 楊蕙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蕙禎間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又失蹤人未置財產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成年子女。㈣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㈤家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民法第10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4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住所或居所,經過一定年限,生死不分明之謂也(民法第8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蕙禎失蹤為事實,因新北市○○區○○路000號5樓抵押新臺幣540萬元,目前新北市法院執行拍賣在案,將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拍賣,為保全前揭不動產,並由負責楊澤承,召開家庭會議決議由楊澤承全部繼承,繼承後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清償債務,故請求由楊澤承代為管理相對人楊蕙禎保存、管理之中和區景平路595號5樓持分財產所必要之一切行為等語。

三、經查,本院寄送電子信件至相對人楊蕙禎的電子信箱23******09@qq.com,獲得相對人楊蕙禎於112年3月20日回信稱,因疫情緣故暫時在大陸,還沒回台。嗣於112年3月28日回信表示,一切等安定再說,即未再回信。因相對人楊蕙禎雖離去其住所或居所,但並無生死不明之情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