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司財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 請 人 楊璧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蕙禎間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楊蕙禎失蹤,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函請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函文已於112年3月8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費,有上開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