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吳維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美治間因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全部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提起上訴,需確認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作為上訴理由,爰聲請核准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準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且於聲請時應敘明其理由。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家財訴字第1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