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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王展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騄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七十四號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交付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民國111年4月26日準備程序開庭內容中之訴訟指揮,及對話與實際筆錄之差異、證述有無其他重要事項漏未記載,作為在民事訴訟上尋求救濟之依據,爰依法聲請准予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4號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上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裁判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