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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翁文福上列原告與被告翁長梨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因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時,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萬4,800元【計算式:通行面積132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萬6,400元=246萬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83元。

二、金門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勿遮隱)。

三、前揭土地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