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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7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被 告 林清輝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金門縣烈嶼鄉東坑段266之4土地,面積1295.01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41,757元(650元×1295.0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