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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被 告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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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 住○○市○區○○路00號00樓 受告知人即被代位人 周俊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並於分割所得價金於新臺幣(下同)2,530,310元範圍內代為受領,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之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30,310元,應繳納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