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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號原 告 陳章甫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隨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典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亦未特定全體被告之身分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萬708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1萬1600元262.13平方公尺=304萬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195元。

二、原告雖以李隨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未具體指明其姓名與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被告身分並對之送達訴訟文書。請補正李隨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與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部分已歿,亦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與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前揭謄本之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依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調查期日所述,部分為新加坡國民,自應提供新加坡政府機關所開立(如為英文,需提供譯本)或經我國駐新加坡臺北代表處所認證、如上二所述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裁判案由:塗銷典權
裁判日期: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