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陳慧樺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二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查報暨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時,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請陳報原告取得土地通行權後,將使原告所有同段10
34、1038地號土地增加之價值為何?欲通行範圍之同段1033、1024地號土地面積約各有多少?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之情形,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將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原告即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