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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號原 告 石兆璞訴訟代理人 石麗輝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豪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600元(即請求騰空遷讓返還之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2-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