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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號上 訴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被上訴人 黃信義

蔡植傑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337元。上訴人雖於提起上訴時繳納上訴裁判費42,189元,尚有餘額148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148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2-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