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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4號原 告 李尚洋即李昭揚被 告 李春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因經商而有周轉之需求,於民國99年7月間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提供原告名下之台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0)及坐落其上之台南市○區○○段0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1/1),於99年7月28日以東資地字第100640號設定等同借款金額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與被告。惟自抵押權設定迄今,被告均未交付上開200萬元借款與原告,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自始不存在,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抵押權,乃屬不動產物權之訴訟,依上開說明,專屬於系爭抵押權不動產所在地(台南市南區)之法院管轄,茲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