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選字第4號原 告 吳佩雯被 告 楊育菡
王國代張雲量陳錦偉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育菡、王國代、張雲量、陳錦偉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而原告起訴被告有四人,核屬可分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合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四項,雖請求確認王國代、張雲量、陳錦偉當選無效,惟並未提出可資調查之證據。為促進選舉訴訟之儘速審結,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將用以證明上開三名被告當選無效之證據資料全部陳報本院,以便本院儘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選舉法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