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4號聲 請 人 林明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同意擔任原告周孝候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號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爰提出聲請等語。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號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前經裁定命原告周孝候補正其訴訟能力,詎未遵期補正而經裁定駁回在案(本院卷第11至12頁)。因本件已無本案繫屬,自無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