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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32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23號債 權 人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野戰混合砲兵第一連法定代理人 黃志傑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昱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制度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係為處理當事人間私法上債權債務法律關係之目的而設,關於當事人間公法上之金錢給付事件乃不得適用支付命令制度。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林昱豪申請不適服志願士兵評審,經核定不適服現役解除召集,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核算,債務人應賠償新臺幣56,462元及其利息,為此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利後續清償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依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對債務人請求之賠償,乃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非屬民事訴訟之範疇,不得循民事訴訟法之督促程序,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是債權人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