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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司促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9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債 務 人 陳宇翔

陳淑儀

一、債務人陳宇翔及陳淑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62,5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陳宇翔前就讀私立青年高中進修學校時,邀債務人陳

淑儀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3筆,金額82,86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1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惟債務人陳宇翔自應還款日112年3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

納,迄今尚欠本金62,597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陳淑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112年度司促字第690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62,597元 陳宇翔 陳淑儀 自112年2月1日起 至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百分之2.525 自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65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2,597元 陳宇翔 陳淑儀 自112年3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