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韋亨(即陳朝諒之繼承人)
陳韋雅(即陳朝諒之繼承人)
陳韋介(即陳朝諒之繼承人)
陳韋尹(即陳朝諒之繼承人)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玉鳳(即陳朝諒之繼承人)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朝文
陳朝仁
李陳麗英陳莉萍陳麗慧陳嘉琳陳婷婷陳碧雲陳宛琪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朝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之第二審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