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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趙文蔚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告請求金額自新臺幣(下同)65萬6205元擴張為103萬6205元,應補徵裁判費4136元(即應徵裁判費1萬129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7160元,尚應補繳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請求履約保證金之法律依據與請求增加服務費之原因事實,請速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珉婕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