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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法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龍安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所示。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8月16日召開第5屆董事會第9次會議,會議中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法人本人,其捐助章程是否變更將影響法人運作,當屬利害關係人無疑。又本件聲請經細繹其修正內容,尚與法人之設立目的無違,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未牴觸。故認本件變更章程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珉婕附表:財團法人金門酒廠胡璉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對照

裁判日期:2023-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