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陳惠鈴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方天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簡上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損害賠償所據之刑事案件前經本院魏玉英法官參與二審確定判決之作成,並作成聲請人有罪之論斷,但聲請人仍主張並無侵害行為。因難期魏玉英法官能獨立於前揭刑事判決外為認定,故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即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者,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同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魏法官認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情事,依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簽請迴避,業經本院院長批示曾參與該二審刑事確定判決之合議庭法官(含院長、黃俊偉法官、魏玉英法官)均迴避,輪分由其他法官辦理。是本件魏法官已非承辦法官,聲請人之聲請已無實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