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2號聲 請 人 陳惠鈴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112年7月21日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有上開條文之立法理由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城簡字第14號案件未能到庭,為確認筆錄記載正確性,故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現該案件由本院審理中,足認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堪認聲請人係屬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亦有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法律利益之理由。又查前開案件進行過2次庭期,係在112年6月1日、7月21日之言詞辯論庭期,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林祐宸法 官 蔡旻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