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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周水金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金秀間請求給付合會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合會金等
裁判日期: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