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號原 告 楊秀再
黃華萃黃華誕被 告 葉子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72,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5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