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張惠雯 住金門縣○○鎮○○○路○○段0巷0號0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合勝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暫依原告聲明所請求較高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23萬3000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