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5號原 告 楊俐萱上列原告與被告保羅鐵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170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之標的物為門牌號碼金門縣○○鄉○○村○○000號鋼骨構造地上3層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依兩造承攬工程契約總價認定原告對系爭房屋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8,300,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