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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周振㬢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奇溥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16,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3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