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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5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環球海事救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姸萍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門縣港務處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據原告提出之金門縣港務處開標/決標/流標/廢標紀錄,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99,99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日期: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