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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葉國清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間請求出資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將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登記之金沙湖濱育樂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公司章程第6條中,關於股東薛正雄出資額新臺幣(下同)800萬元部分變更登記為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案由:出資額變更登記
裁判日期:20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