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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張威創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卓翰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50,3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