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學聖

王邦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4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35,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