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號原 告 金門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福海訴訟代理人 黃春能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天全間給付土地占用補償金事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天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天全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164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