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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一、原告因請求代位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金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裁判日期: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