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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6號上 訴 人 徐金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代位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人夫

裁判日期:202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