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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8號原 告 許占儼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律師被 告 黃滄濤訴訟代理人 林佳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已定期宣示判決。茲因當事人訴之聲明尚有闡明調查之必要,本院審酌為助兩造紛爭之解決,認本件確實有再開之必要性,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杜敏慧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