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選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選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國財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 0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7日112年度選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涉訟案件,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魏玉英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紹洧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23-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