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複訴訟代理人 蘇韶淇
陳靖昕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忠志間因請求清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曾聲請調解(112年度司調字第9號),並繳納聲請費用,惟兩造調解不成立。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6萬1,588元,扣除前繳聲請費用3,000元後,尚應補繳5萬8,5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