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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洪振峰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31條亦規定甚明。而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開條文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提出或陳明必要事項及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合法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是以,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日起發生效力,其10日之補正期間屆滿日為113年9月10日,惟聲請人逾期尚未補正,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1頁),是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雅婷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4-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