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41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邱明通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明終結被繼承人邱明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林助信律師為被繼承人邱明通之遺產管理人。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邱明通之遺產管理人,嗣後積極管理及調查被繼承人之遺產及債務、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承擔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等情事,被繼承人所遺之財產,業經變賣及清償債務完畢,其管理事務亦同告終結,故被繼承人已無遺產可為管理,無續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0條、145條第2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公示催告公告、本院民事庭函、通知、附件、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56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函、地價稅繳款書、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書、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信雅聯合法律事務所函、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資料、遺產稅申報書、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儲金帳戶查詢資料、通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函及附件、土地登記申請書、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函、匯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函及附件、金門縣稅務局函及附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通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函、通知、分配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及附件、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函及附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函及附件、彰化商業銀行鹿港分行函及附件、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函、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函、郵政儲金存款繼承(代管)申請書及已代墊費用一覽表暨各項支出費用單據等件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司繼字第6號選任遺產管理人(含公示催告)、108年度司繼字第56號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之遺產處理完畢,已無續為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