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邱于芸即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3次以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之公告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公司法第32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自有前揭非訟事件法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雖以依公司法第87條第1項造具資產負債表(見本院卷第37頁),然其本件聲請尚缺一定程式要件,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
編號 事項 1 依公司法第327條前段規定,本件清算人邱于芸應提出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之公告證明。 2 依公司法第327條後段規定,如金門論壇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則清算人應分別通知相關之債權人。 3 請綜合附表編號1、2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2款規定,提出「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