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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被 告 楊鳳秀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榮銘被 告 楊嫦娥

楊鳳珠王明來王詩智王曉玲王曉梅王曉音被 代位人 楊仁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與被代位人楊仁國應就被繼承人楊誠火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與被代位人楊仁國公同共有被繼承人楊誠火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即繼承人)必須合一確定,雖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應由同意分割之繼承人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條規定,乃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無再以被代位人(即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之餘地(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既主張以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楊仁國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楊誠火之遺產,自無以被代位人楊仁國為共同被告之必要。

二、被告即附表二編號1至4、6至10所示之人(以下均以附表二所示編號稱之)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係被代位人楊仁國(以下以姓名簡稱)之債權人,對楊仁國有新臺幣(下同)36萬9947元之本金及利息債權。楊仁國、楊鳳美及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人同為被繼承人楊誠火(以下以姓名簡稱)之繼承人,又楊鳳美於民國113年8月17日死亡,附表二編號6至10所示之人為其繼承人,是附表二編號1至4、6至10所示之人(下稱被告等9人)及楊仁國同為楊誠火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人,且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惟被告等9人及楊仁國就系爭遺產迄今無法達成分割協議,且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而楊仁國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之規定,行使代位分割遺產之權利。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9人則以㈠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人部分:同意原告之請求。

㈡附表二編號4、6至10所示之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得代位楊仁國請求分割系爭遺產:

1.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繼承人之分割遺產請求權,雖具有形成權行使之性質,係在繼承之事實發生以後,由繼承人公同共有遺產時當然發生,惟仍屬於財產權之一種,復非繼承人之一身專屬權,自非不得代位行使之權利(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民法第242條所定代位權係債權人代行債務人之權利,代行者與被代行者之間,必須有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而代位權之行使,須債權人如不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其債權即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時,始得為之。倘債之標的與債務人之資力有關,如金錢之債,代位權之行使應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為要件(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原告主張楊仁國尚積欠其債務,經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後仍未獲清償,而楊誠火死亡後,被告等9人及楊仁國均為楊誠火之繼承或再轉繼承人,尚有系爭遺產仍未分割,現就系爭遺產各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楊仁國除其繼承之系爭遺產外,並無其他足夠財產可供執行清償上開債務,且被告等9人及楊仁國均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1年7月25日金院弘111司執乙字第2673號債權憑證、附表一所示土地登記第一、二類謄本、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9、55至75、133至293頁),而附表二編號4、6至10所示之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陳述,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3.是以,楊仁國除與被告等9人公同共有系爭遺產外,確實別無其他足夠財產可資清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足認其已陷入無資力或資力不足之狀態,楊仁國本得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以清償上開債務,然楊仁國未請求分割,顯係怠於行使權利,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原告為保全其債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及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楊仁國行使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之權利,自屬有據。

4.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原告如於訴訟中,請求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繼承人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亦與民法第759條規定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遺產現仍登記為楊誠火所有,被告等9人及楊仁國均為楊誠火之繼承或再轉繼承人,且迄未辦理楊誠火公同共有權之繼承登記等情,業如前述,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代位楊仁國辦理繼承自楊誠火所遺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權之繼承登記事宜,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判決如

主文第1項所示。㈡系爭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方法分割:

1.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058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楊仁國與被告等9人共同繼承或再轉繼承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楊仁國本得隨時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以消滅其與被告等9人就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本院審酌遺產性質、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認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由楊仁國及被告等9人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其經濟效用符合全體繼承人之利益,應屬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及第1164條前段之規定,代位楊仁國請求被告等9人應就楊誠火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並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乃原告為保全其對楊仁國之債權所提起,兩造於遺產分割後均蒙受其利,是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楊仁國部分應由原告負擔),較屬公允,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之規定,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附表一:

編號 種類 項目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5 由附表二所示之人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4 3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4 4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4 5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4 6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4 7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4 8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5 9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5 10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5 11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5 12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2 13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2 14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地號 1/2 15 土地 金門縣○○鎮○○○段000○0地號 1/2附表二:應繼分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楊鳳秀 1/6 2 楊榮銘 1/6 3 楊嫦娥 1/6 4 楊鳳珠 1/6 5 楊仁國 1/6 6 王明來 1/30 7 王詩智 1/30 8 王曉玲 1/30 9 王曉梅 1/30 10 王曉音 1/30附表三: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編號 繼承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1 楊鳳秀 1/6 2 楊榮銘 1/6 3 楊嫦娥 1/6 4 楊鳳珠 1/6 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楊仁國) 1/6 6 王明來 1/30 7 王詩智 1/30 8 王曉玲 1/30 9 王曉梅 1/30 10 王曉音 1/30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