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號原 告 唐權承訴訟代理人 陳素鶯律師被 告 李烏惜訴訟代理人 何秉暎複 代理人 李冠璉被 告 李敏理(兼吳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敏蘭(兼吳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清衍(兼吳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若楨(兼吳美之承受訴訟人。原名:李素惠)兼上四人共同 訴 訟代 理 人 李振豪(兼吳美之承受訴訟人)複 代理人 李冠璉被 告 李珮綾(即吳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郁欣(即吳美之承受訴訟人)
陳振杰(即吳美之承受訴訟人)
李惟實李林罔
李建源李建欽李建霖李冠誼李建裕
李冠慶
林佳鴻兼上九人共同 訴 訟代 理 人 李冠璉被 告 李惟得
李惟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依附表1編號1至2所示事項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審判長上開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同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
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次按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得代位申請登記之,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第4款規定甚明,其立法理由乃明揭:「…三、另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除本規則規定外,其他法律亦有得代位申請者,例如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者,為保持法規適用之彈性,爰增訂第3款(此即現行條文第4款,因99年6月28日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增訂第3款,故原第3款遂移列為現行第4款)」,是債務人倘怠於就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債權人自得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第4款之規定,代位債務人對地政機關行使其繼承登記聲請權,而無庸訴請法院裁判為之。末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而繼承人請求分割該公同共有之遺產,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如係不動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於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不得為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惟因被告即被繼承人吳美於起訴後之民國114年2月20日死亡(見本院卷2第149頁),其繼承人李敏理、李敏蘭、李清衍、李若楨、李振豪、李珮綾、李郁欣、陳振杰固已陳報承受訴訟,但尚為未辦理繼承登記,此有渠等114年3月25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人)及附件戶籍謄本、除戶謄本與繼承系統表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2第145至171頁)。是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依附表編號1至2所示事項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宋政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杜敏慧附表1編號 補正事項 1 被告吳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所遺如附表2編號1至14所示之不動產,已辦妥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之文件。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為債務人李宜齊【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請求代為分割遺產等案件,揆諸前揭說明,債務人倘怠於就遺產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原告自得逕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0條第4款之規定,代位債務人對地政機關行使其繼承登記聲請權,而無庸訴請法院裁判為之。爰命原告就附表2編號1至14所示之不動產,代位債務人李宜齊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並於辦妥被繼承人即被告吳美之繼承登記後,陳報附表2編號1至14所示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到院。並請一併提出相對應之繕本予全體被告。) 2 原告應補正本件之訴之聲明。 (因被告吳美於114年2月20日死亡,如前所述,若本件訴之聲明維持原起訴狀所載之訴之聲明第1項,尚有疑義,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補正提出各共有人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之最新附表到院。)附表2編號 地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金門縣○○鄉○○○段0000地號 306.48 1/1 2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278.00 1/1 3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41.03 1/1 4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583.40 1/1 5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295.20 1/1 6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163.05 1/1 7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33.30 1/1 8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41.85 1/1 9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133.78 1/1 10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278.73 1/1 11 金門縣○○鄉○○○段00地號 95.13 1/1 12 金門縣○○鄉○○○段00地號 495.90 1/1 13 金門縣○○鄉○○○段00地號 160.01 1/1 14 金門縣○○鄉○○○段000地號 832.41 1/1